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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第九條於民國96年7月18日修訂為:「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保險法第九條修訂後,明確的將保險經紀人定位為(買方)保戶之代理人,而不再是保險公司直轄業務員(賣方)代理人以外的銷售通路,相反的是受保戶委任向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及相關服務的代理人,另外凡舉有關保險相關業務服務也因此有了法源依據委任保險經紀人來辦理,而整個服務流程及品質,也會同時受到金融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的監理,這樣購買保單行為的大幅改變,也代表消費者在處理保險業務上不再是弱勢,透過保險經紀人可揭露相對稱的市場資訊,並做完整保單規劃及單一窗口最便利的售後服務!

在保險觀念先進的歐美先進國家,民眾大部份都是透過專屬的保險經紀人來購買保險,因為保險經紀人是站在客戶的立場,以專業知識及客觀性而規劃最有利於客戶的保障。